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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老外资企业一律实行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俗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其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来执行的不征不退政策一律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执行。 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资企业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不征不退政策一律改为“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通知还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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