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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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晓冰.论建立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2(3):9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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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晓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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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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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经核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发现设立过程中存在有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设立公司的情形,这种情形被称为公司设立瑕疵。如果不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这些瑕疵进行处理,就会破坏《公司法》致力建立的种种平衡。但一概否认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的主体资格,又有违促进交易效率的理念,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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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设立瑕疵 《公司法》 中国 撤销制度 主体资格 交易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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