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以修改《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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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伟群,丁吟菲.论保险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以修改《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视角[J].上海保险,2014(3):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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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伟群 丁吟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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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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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现状《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肖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口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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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档案电子化管理 《保险法》 业务档案 修改 监督管理机构 原始凭证 保管期限 业务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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