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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与汽车召回保险
引用本文:司明强,郑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与汽车召回保险[J].上海保险,2004(6):18-19.
作者姓名:司明强  郑涛
作者单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司明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涛)
摘    要: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一、召回制度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RE-CALL),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

关 键 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召回保险  汽车召回制度  中国  汽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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