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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