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但在预防公务员贪污受贿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成效有限。新兴的强制信托制度是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官员的监督,目前部分国家及地区已经实行,但我国尚未存在。与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相比较,强制信托将更加具有成效,主要体现在强制信托的预防性,强制性以及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公职人员在私人财产投资和国家利益冲突的问题,保证政府官员的合法经济利益,也保障公职人员将更多精力放在为人民服务并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本文将针对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空白点,通过参照各国的强制信托制度,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同时将财产公开制度与强制信托制度做比较,并借鉴财产公开制度的审核程序、申报范围等多方面优点,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强制信托制度的建议。对我国公职人员强制信托制度的构建提出多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包括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对受托机构及信托当事人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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