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也谈股份公司代销商品核算方法
引用本文:江海波.也谈股份公司代销商品核算方法[J].新智慧,2000(22).
作者姓名:江海波
作者单位:成都3508工厂
摘    要:《财会月刊》2000年第12期上发表了丁时勇同志的《对股份公司代销商品核算方法的异议》一文(以下简称《丁文》) ,笔者对此有些不同的看法。一、关于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对于公司将商品发交委托代销单位这一会计事项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明确规定 ,其分录为 :①借 :委托代销商品 ;贷 :库存商品。②借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丁文》认为 ,第二笔分录在代销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反映了销项税额 ,导致提前纳税。但笔者认为 ,委托方虽在交付代销商品时反映了销项税额 ,但并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无需纳税。同时 ,《丁文》又认为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关于代销商品的核算不符合增值税法的规定 ,并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而不是在发出代销商品时”为依据。然而 ,该文件也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方在交付代销商品时若不反映相应的销项税额 ,倒有逃避纳税的嫌疑。笔者认为 ,在代销行为中 ,委托方反映销项税与纳税义务的发生并非一回事 ,其反映的销...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