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前毁约”制度的立法及相关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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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聪聪.我国“事前毁约”制度的立法及相关理论[J].消费导刊,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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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聪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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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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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事前毁约的概念界定及适用前提英美法系中的制度,我国学者一般翻译成“预期违约”,并将其定义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临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又将前一种称为“明示预期违约”,后者称为“默示预期违约”。但是,也有学者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及“履行期限届满前”。然而,在适用期间的问题上,一些学者却将现实违约限定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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