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在某市甲小学笔记本电脑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定标结果为乙公司中标。2006年1月24日,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配置要求,决定取消其此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2006年1月25日,招投标中心向乙公司发出通知,其内容是告知其:经甲小学评标委员会的复议,认为乙公司在该采购项目中所报的标的配置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取消其在此次政府采购的中标资格,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后到招投标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乙公司认为该通知取消其中标资格,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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