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应增加“回避制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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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桂兰,王华永.新《会计法》应增加“回避制度”的规定[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18):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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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桂兰 王华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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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大连旅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2]大连庄河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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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事业单位存在法人和主要领导与其直系亲属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并且由其直系亲属担任单位的会计、出纳、保管等重要岗位工作,违反了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如,某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儿媳任出纳员,某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儿子保管员兼职司机。私营企业更是比比皆是,有的老婆任会计,有的自己的女儿任出纳员,自己的弟弟、妹夫等是副经理、购销科长、保管员等等。虽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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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法》 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事业单位 企业法人代表 直系亲属 出纳员 保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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