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通知—删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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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丹丹,刘志鹏.论现代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通知—删除”规则[J].商场现代化,2012(16):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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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丹丹 刘志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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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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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新的侵权形式,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通过网络发布、使用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用诽谤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在诸如此类的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电子商务的技术提供者应当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并转通知服务对象,否则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通知—删除"规则。其中,应区分权利人通知的合格程度来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删除义务以及未删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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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服务提供商 “通知—删除”规则 不合格通知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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