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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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博忠,高曙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若干问题[J].经济论坛,2007(17):135-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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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博忠 高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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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2. 中共廊坊市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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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最明确、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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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制度 权威 立法 法律规定 动产转让 价格 所有权人 受让人 不动产 无处分权人 物权法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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