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邵博忠,高曙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若干问题[J].经济论坛,2007(17):135-137.
作者姓名:邵博忠  高曙光
作者单位:1. 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2. 中共廊坊市委党校
摘    要: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最明确、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

关 键 词:善意取得制度  权威  立法  法律规定  动产转让  价格  所有权人  受让人  不动产  无处分权人  物权法  实施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