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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若干问题
作者姓名:
邵博忠
高曙光
作者单位:
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中共廊坊市委党校
摘 要:
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最明确、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
关 键 词:
善意取得制度
权威
立法
法律规定
动产转让
价格
所有权人
受让人
不动产
无处分权人
物权法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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