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政策法规
摘    要:不久前,国务院下发了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继续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期满后也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