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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摘 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现在执行的40%调整为:一类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为便于各级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
税收政策 价格 国税 卷烟消费税 国务院 税率 调整 烟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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