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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审查程序的完善
引用本文:周云川.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审查程序的完善[J].中华商标,2005(8):30-32.
作者姓名:周云川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关 键 词:商标权人  《商标法》  中国  商标制度  商标撤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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