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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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龙鑫.论民间借贷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J].商场现代化,20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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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龙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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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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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属性为要物行为,即只有在借款实际发生后才能认定行为成立并付之法律效力,此不利于对经营性贷款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应将民间借贷中的经营性贷款行为升格为诺成行为,而此举之核心为民间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经营性贷款为经营行为,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且民间经营性贷款人登记后,可将自己的经营性贷款行为上升为诺成行为,更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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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营性贷款人 生活性借款 民间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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