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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
引用本文:金龙鑫.论民间借贷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J].商场现代化,2009(13).
作者姓名:金龙鑫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属性为要物行为,即只有在借款实际发生后才能认定行为成立并付之法律效力,此不利于对经营性贷款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应将民间借贷中的经营性贷款行为升格为诺成行为,而此举之核心为民间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经营性贷款为经营行为,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且民间经营性贷款人登记后,可将自己的经营性贷款行为上升为诺成行为,更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 键 词:经营性贷款人  生活性借款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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