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造假“老总”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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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玲仁,于舰.会计造假“老总”负责[J].商业研究,2001(8):9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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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玲仁 于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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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山东,青岛,2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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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颁布的《会计法》与原《会计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会计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处,明确了违法行为的主体,扩大了违法行为的内容,增加了制裁形式和手段.企业经理、公司老总要规避法律责任必须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内部核算制度并对重要的会计事项亲自参与、直接介入,尽可能将会计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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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法》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企业老总 会计法律风险 |
文章编号: | 1001-148x(2001)08-0093-01 |
修稿时间: | 2001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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