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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不足——以预告登记为视角
引用本文:舒金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不足——以预告登记为视角[J].东方企业文化,2015(1):171-172.
作者姓名:舒金曦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重庆 563000
摘    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常被认为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一样,实则二者截然不同。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初衷是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但该制度因购房人无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权及其效力规定模糊等不足,在房开商一房多卖时,让善意购房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经过了登记备案才能办理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功能近似,这样规定不仅有重复之嫌,对保护购房人也没多大作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没有再继续存在的必要。

关 键 词:一房多卖  商品房预售合同  登记备案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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