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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问题
引用本文:冯亦萍.浅议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问题[J].江南论坛,2006(6):33-34.
作者姓名:冯亦萍
作者单位: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和存款利率的浮动变化,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方式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理论认为本条规定了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也有认为本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选择性罪名.但目前基本上已认同为单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问题  宏观经济政策  金融秩序  选择性罪名  存款利率  市场经济  非法集资  存款方式  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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