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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 键 词: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然灾害  担保人  存货  企业所得税  税务主管部门  借款人  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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