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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竞”与“争”
作者姓名:宋晓杰
摘    要: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 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关 键 词:竞争性谈判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 视频会议系统 供应商 谈判方式 测评方案 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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