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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关 键 词:税前扣除政策  业务宣传费  部分行业  广告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税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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