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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告知义务性质之多维分析
引用本文:樊启荣.投保人告知义务性质之多维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21(5):69-75.
作者姓名:樊启荣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该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保险法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以“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中心》(批准号:07BFX039)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保险法上告知义务之性质,应从多层面进行综合分析与定位:在l制度层面上为“先契约义务”;在规范层面为“片面的”强行性规定;在义务层面上为“不真正义务”;在契约层面上为“信息披露义务”;在功能层面上为一种“积极的协助义务”。

关 键 词:告知义务  先契约义务  片面的强行性  不真正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文章编号:1673-1360(2007)05-00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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