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告知义务性质之多维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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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樊启荣.投保人告知义务性质之多维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21(5):6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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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启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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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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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该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保险法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以“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中心》(批准号:07BFX039)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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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之性质,应从多层面进行综合分析与定位:在l制度层面上为“先契约义务”;在规范层面为“片面的”强行性规定;在义务层面上为“不真正义务”;在契约层面上为“信息披露义务”;在功能层面上为一种“积极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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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告知义务 先契约义务 片面的强行性 不真正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
文章编号: | 1673-1360(2007)05-006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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