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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企业的超限运输管理
引用本文:梁勇.公路经营企业的超限运输管理[J].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14(21).
作者姓名:梁勇
作者单位:吉林省松原市公路管理处
摘    要:《公路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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