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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债权的实现
引用本文:刘洋.保障债权的实现[J].银行家,2004(1):117-118.
作者姓名:刘洋
摘    要:案件基本情况 A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明公司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币2亿元整,贷款期限两年,贷款资金由新明公司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新明项目的开发建设。就该笔贷款,借款人新明公司以新明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就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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