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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的思考
引用本文:陶拥政.对《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2(10).
作者姓名:陶拥政
作者单位:鹤峰县审计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它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二条具体阐释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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