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应如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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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淑华.供应商应如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权[J].中国政府采购,2009(2):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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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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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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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暇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规定,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在遇到有关矛盾与问题时,并不知道如何才能有效地申请行政复议,往往都是乱申请一通,结果不但延误了权益的维护,还影响了自身经营工作的开展。在此,笔者就供应商如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权的问题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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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供应商 维权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诉处理 监管部门 经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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