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林场营林生产费不足应改为税前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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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鲁年俊.地方国有林场营林生产费不足应改为税前弥补[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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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鲁年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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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东丰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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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县自1987年开始,实行了“营林生产资和森林事业费”由利润弥补的核算办法,实施七年来,共弥补两项费用支出780余万元,收效甚大,增加了国有林场自有资金192.5万元,用这笔资金,我们加大了对林业生产的投入,初步缓解了近年来林业资金不足的矛盾,保证了营林生产资金全部到位,使全县营林生产支出不挂帐。由于有了自有资金来源,我们从人力、物力上加强了对全县护林队伍的建设,增编了护林员,加大了对护林防火设施的投入,有效的保护了我县地方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巩固了多年造林成果。今年财政部新颁布的“国有场围管理制度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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