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商检法》中权利义务规定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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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迎红. 对新《商检法》中权利义务规定的分析[J]. 中国检验检疫, 2002, 0(12): 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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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迎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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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检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根据适应改革、应对入世、落实承诺、规范执法行为的原则,从立法目的、商检工作的指导原则、商检行为规范等方面对原<商检法>(以下简称旧法)作了重大修改.权利义务是所有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这次<商检法>修改较大的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新法关于执法主体--商检机构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商品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只有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商检机构才能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管理和依法施检,做到不滥用职权、不超越职权行政,同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坚决管好,做到不失职.只有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管理相对人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并用好、用足、用活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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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检机构 检验权 《商检法》 权利 义务 |
Analysis on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new Law on the Commodity Insp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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