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滥用停话和拆机措施:—兼议“暂停和终止电信服务”带来的经济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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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振兴.不要滥用停话和拆机措施:—兼议“暂停和终止电信服务”带来的经济法律后果[J].邮电企业管理,2001(18):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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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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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振兴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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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信部门在其业务规定中,有一项比较严厉的措施,就是停话和拆机。停话,意即停止用户的电话使用权,但没有解除租用关系,月租费照付,局客双方依然保持着经济联系;拆机,就是取消用户的电话租用权,相应地月租费也就不收了,使双方“断绝”了合同关系(尽管对欠费还要继续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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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通信企业 停话业务 拆机业务 用户欠费问题 电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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