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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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言守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J].财务与会计,2011(2):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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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言守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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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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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内航空公司 发动机维修 航空器材 支线航线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税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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