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公开传播权之立法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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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智武.表演者公开传播权之立法探析[J].现代商业,200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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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智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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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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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表演者权制度之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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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表演者公开传播权是表演者经济权的核心内容,是科技发展的结果.表演者公开传播权是表演者将自己未公开播送或公开传播的表演允许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广播权、公众传播权、网络传播权.多数国家法律及国际公约对表演者公开传播权都进行了规制,内容具有发展性.我国三大区域法律规定与国际立法基本接轨,但有自己的特色.表演者公开传播权对保护文化产业核心层次的主体,促进经济下行周期背景下的表演艺术发展,具有十分现实的制度具向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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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演者 公开传播权 涵义 内容 国际立法 立法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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