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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家底"岂能一卖了之?
引用本文:吴旭,卢乃清.集体"家底"岂能一卖了之?[J].江苏农村经济,2001(9):36.
作者姓名:吴旭  卢乃清
作者单位:沭阳县刘集镇党委办
摘    要:目前,不少乡镇在开展村级债务化解工作中,偿还债务心切,对村集体资产的处置过于偏激。笔者认为,村集体资产不能一次性全部卖完。 为偿还债务,不少村除了村部没有卖掉外,其他如树木、四荒、集体耕地、农机具等集体资产全部一次性卖光。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巩固,危及基层政权的稳定。从安徽的情况来看,村集体经济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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