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法下政府职责与权力配置的关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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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怡欣.监管法下政府职责与权力配置的关系研究[J].特区经济,2014(2):9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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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怡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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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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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2012年度上海市教委优青项目(项目编号:ZZzq12004)—《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经济法分析》的阶段性成果; 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度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131001)—《我国按揭贷款风险监管法制研究—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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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管权力配置与政府职责是确定监管架构的基本要素。从权力本位的角度出发监管机构的职责可分为监管立法权、监管行政权、监管司法权与超极监管权;从职责本位出发监管权力配置模式可分为分业监管模式、混业监管模式与混合监管模式。监管权力配置与政府职责最终统一于监管对象,在发达国家可以形成动态化的监管架构,在发展中国家则需要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最优的监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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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职责 权力配置 监管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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