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关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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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广矿,陈玉琢.“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关系分析[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11(1):7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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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广矿 陈玉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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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徐州221000(王广矿),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江苏扬州225007(陈玉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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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与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之间亦有着内在的联系,税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两者之间的联系,快速发现企业在税收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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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 现金流量 |
文章编号: | 1007-4465(2006)01-0075-03 |
收稿时间: | 2006-01-15 |
修稿时间: | 2006-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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