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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关系分析
引用本文:王广矿,陈玉琢.“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关系分析[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11(1):75-77.
作者姓名:王广矿  陈玉琢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徐州221000(王广矿),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江苏扬州225007(陈玉琢)
摘    要: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与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之间亦有着内在的联系,税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两者之间的联系,快速发现企业在税收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关 键 词: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  现金流量
文章编号:1007-4465(2006)01-0075-03
收稿时间:2006-01-15
修稿时间:200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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