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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之我见
引用本文:刘春花.审计独立性之我见[J].财会月刊,2003(7):44-45.
作者姓名:刘春花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一、对审计独立性的理解 独立性是审计理论的基石,是审计执业的灵魂,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取信于公众的首要条件. 罗伯特·K·莫茨和侯塞因·A·夏拉夫在其1961年出版的《审计哲学》中,将独立性分为执业者的独立性和职业的独立性.前者包括审计计划的独立性、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后者则指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一种印象.托马斯·G·希金斯在1962年对独立性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提升与概括,他认为审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精神独立,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职业判断不依赖和不屈服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受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和人士的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的特殊利益关系,例如不能持有被审计单位的股票或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高级职务,不能是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形式上的独立性又进一步分为组织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与人员上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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