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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市建制的设置
引用本文:杨.旧中国市建制的设置[J].开放时代,1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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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09年1月18日清政府公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以府、厅、州、县治城厢为“城”,城厢以外的市镇、村庄、屯集等,人口满五万以上的为“镇”,不满五万的为乡。同年,又另订《京师地方自治章程》。这两个章程,是我国市建制设置的开端。1921年7月,北洋政府总统徐世昌颁发了一个《市自治制》,这是我国第一个由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市建制设置的正式文件。该条例规定首都、省会、商埠、县治城厢及其他满一万人口以上的地方得设市;市分为普通市和特别市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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