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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驰名商标市场声誉“傍名牌”不可行——第51074565号“十四香 幺妹FLAVOURING AGENT”商标异议案
引用本文:冀轩.借驰名商标市场声誉“傍名牌”不可行——第51074565号“十四香 幺妹FLAVOURING AGENT”商标异议案[J].中华商标,2023(7):21-22.
作者姓名:冀轩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二处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翁俊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异议人主要理由:1.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十三香”商标予以保护。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第3348096号“十四香”商标、第3348095号“十五香”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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