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公证与股份制企业财务报告的投资导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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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善平.注册会计师公证与股份制企业财务报告的投资导向作用[J].中国农业会计,1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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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善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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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系 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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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为股份制企业)都必须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公证过的财务报告给股东等。这是由股份制企业的内在特性决定的。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组织。股份制企业有如下内在特征:①企业资本来自于全体股东;②全体股东以其所拥有的股份参加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活动,分享收益,分担风险;③相同单位的同一性质股份的权利与义务相同;④股本一般不退还,在股份制企业资不抵债时,股东必须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来承担有限责任;⑤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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