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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式转换
作者单位:;1.大庆师范学院大庆精神及龙江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2.哈尔滨商业大学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抽象交易范式、具体交易范式、消费行为范式、服务合同范式等。抽象交易范式中,消费者属基于配平交易关系需要顾及到的主体之一,其保护不具独立意义,客观上得到制度性关照在于保护获得平等的交易机会。具体交易范式以德国立法例为代表,其通过与经营者营业或职业行为对照,确立消费者全方位弱的弱者地位,权益保护的目的旨在实现具体交易公平。消费行为范式以生活消费界定消费者概念,消费行为属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组成部分,具有超越于商事行为的法律价值,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私法层面的解释。服务合同范式立足于生活消费在服务业主导产业结构下的时代特征,实现消费者概念向民法典民事主体制度的回归,并促进经营者商行为伦理性的现代重塑。

关 键 词:范式转换  弱者保护  生活消费  服务合同

On the Paradigm Convers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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