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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土地级差收入和农产品收购价格
作者姓名:
胡昌暖
摘 要: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存在形成级差地租的客观条件呢?如果是指级差地租的一般内容,应该说是存在的。不过,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土地的私人租佃关系,所以不应再称之为级差地租,而可代之以“土地级差收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因而土地级差收入,不仅表现为较多的实物收入,而且更表现为较多的价值上的收入,即超额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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