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社会主义的土地级差收入和农产品收购价格
作者姓名:胡昌暖
摘    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存在形成级差地租的客观条件呢?如果是指级差地租的一般内容,应该说是存在的。不过,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土地的私人租佃关系,所以不应再称之为级差地租,而可代之以“土地级差收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因而土地级差收入,不仅表现为较多的实物收入,而且更表现为较多的价值上的收入,即超额盈利。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