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的根本大法,对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其机构要分别设立。这从法律上限制了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在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上切断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产权联系。过去,我国证券公司大多数是商业银行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有一定影响力,有的证券公司开拓业务也依赖商业银行,有的商业银行还直接进行证券投资、企业包装上市等业务,在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证券投资收益还占相当大的比重。《证券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要与证券公司脱钩,要转让其所持有证券公司的股份,也不能从事股票发行上市及股票投资业务,商业银行只能是“一心一意办银行”了,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发展,但也减小了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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