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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制设计的原则
引用本文:王杰.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制设计的原则[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5):31-32.
作者姓名:王杰
作者单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116023
摘    要:所谓税收的和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征收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二是税收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为此,要把建立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长远的理想目标。因为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是最符合征纳税人行为规律的税制,也是动力机制和信息机制最健全的税制,运作成本最低的税制。同时,摆正征纳税人的关系,在征纳税人关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体现公正的总原则。所有的纳税人服从税收权力的强制,在税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纳税人都是平等的。另外,要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从征税的依据及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发展的普遍特征。事实上,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认识到政府与纳税人的这种权利义务平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保持稳定和健康,也就是说,为了能够确保政府合理征税并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就必须强调保障纳税人的权利。这样,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特别是政府披露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税制设计  税收政策  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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