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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本文:方铁道.美、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2):88-90.
作者姓名:方铁道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美、日佃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通过对美、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主体、诉讼前置程序、滥诉之限制等方面的比较,剖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真谛及其构架原则,为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制度比较  启示
文章编号:1008-2972(2003)02-0088-03
修稿时间:2002年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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