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的影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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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健.《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的影响(下)[J].中国房地产,2007(6):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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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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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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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四、预告登记
【法条摘录】《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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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房地产 登记机构 不动产 当事人 权利人 协议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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