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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的影响(下)
引用本文:董健.《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的影响(下)[J].中国房地产,2007(6):10-13.
作者姓名:董健
作者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摘    要:四、预告登记 【法条摘录】《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 键 词:物权法  房地产  登记机构  不动产  当事人  权利人  协议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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