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税分流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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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一贞,骈永富.关于利税分流若干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1992(4):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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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一贞 骈永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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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在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过去的改革都是旨在扩大企业的财权,而忽视了国家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和两大经济职能,表现为以税代利或以利代税,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一直难以理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模式必将向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凭借所有者身份参与所得税后利润分配的新分配模式发展,即实行国家双重职能分开,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下面就税利分流的有关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一、问题的提出 1983年我国先后对国营企业实施了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将过去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形式改为向国家交纳税金,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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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润 税收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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