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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摘    要: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二年内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

关 键 词:中国 外汇管理政策 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汇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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