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绍达信箱:房地产权属管理疑难问题解析(三) |
| |
摘 要: | (三)9、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登记?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又在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财产为一方所有的几种情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关 键 词: | 房地产 《婚姻法》 房产继承 房屋权属管理 权属登记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