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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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岚.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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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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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经济管理学院 四川成都61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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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本文在分析两种责任共同点的基础上,试图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轻)责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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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 责任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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